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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办法
2018-07-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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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构建检察引导侦查新型检警关系,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夏区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侦查监督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侦查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至侦查终结为止,所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实行法律监督。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监督
(二)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
(三)普遍监督与突出重点相统一
三、监督范围
(一)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1、是否有“不报不立”的情形,就是指由于缺乏控告、检举材料而不立案。
2、是否有“不破不立”的情形,是指对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始侦查,什么时候破了案,什么时候再补办立案手续。
3、是否有“不当立而立”的情形,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侦查。
4、是否有“当立而不立”的情形,即符合法定条件而不立案。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工作
主要监督:
1、是否有不接受控告、检举的情形。
2、是否符合案件的管辖范围。
3、有关诉讼文书如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是否齐全。
4、对立案后又改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方法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对于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是否及时复议并做出答复。
6、侦查人员是否具有打击、报复等情形。
(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
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
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四、监督途径
(一)调阅案卷审查
重点:
1、团伙犯罪案件。因为团伙犯罪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涉案人员多,作案次数多,容易遗漏犯罪或犯罪嫌疑人。
2、数罪并罚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有数罪,通过监督能有效地防止草率认定一种犯罪而忽略、遗漏其他犯罪。
3、是否遗漏犯罪及犯罪嫌疑人。有些盗窃、抢劫案件中存在销赃、窝赃案件,如果阅卷审查把关不严,容易疏漏其他犯罪及犯罪嫌疑人。
4、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等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以免除处罚;青少年犯罪案件应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为主要证据全面查清,正确适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
5、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
(二)提前介入
1、通过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重大案件
的讨论。
2、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
3、提出侦查建议,协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
4、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搜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等。
(三)检察官监督办公室
1、采取驻局检察与巡回检察、网上检察与抽卷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2、每周网上检察。即登陆公安执法办案系统,对刑事案件逐一检察,填写检察日志,注明各所、队办案情况及检察情况,并按各所、队建立检察台账,注明检察案件的案件名称、办案单位、办案民警、受案时间、案件来源、报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监督方式、检察监督情况。
3、每月抽卷检察。即发现案件须采取抽卷检察的填写抽卷检察审批表,经本院及公安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即时抽卷,也可每月集中一次性抽卷检察,对抽卷检察发现的问题填写检察日志,须介入侦查、检察建议、应急处理的,应填写提前介入表、捕前沟通表等相关措施表并上报主管审批后,按照侦查监督程序跟踪办理。
4、每季度巡回检察。即对案发量居高、重大案件频发、专项检察发现问题突出及森林分局、交通分局进行巡回检察,按时填报检察工作日志、做好检察工作台账、上报监督反馈情况,对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跟踪回复。
5、对查阅、摘抄的台账、案卷材料等认真进行审查分析,从中发现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信息。
6、对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建立《刑事案件跟踪监督登记表》实行全程跟踪、实时动态监督。
7、对其中取保候审时间较长,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确无逮捕必要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8、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
9、对其他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采用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收集证据,缩短侦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四)接触犯罪嫌疑人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
接触寻查疑点,及时发现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倾听群众反映,捕捉案件信息
1、变单纯阅卷、坐堂办案的静态监督为全方位、深层次的动态监督。
2、从社会各界舆论中倾听群众呼声,发现案件线索。从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举中掌握案件线索。
3、深入发案地,走访群众,调查摸底,找知情人座谈,听取反映,掌握真实案情。
4、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了解和掌握民情动态,积极探索“互联网+”精准服务民生新举措,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六)建档监督
1、把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记录,便于跟踪监督。
2、建立《漏罪登记台账》、《另案处理登记台账》、《在逃同案犯登记台账》、《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登记台账》等账簿,对公安机关所办案件中的漏罪追查情况、在逃同案犯的追捕情况和对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情况,提供及时、连续和准确的依据。
本办法由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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